序號 |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| 案件名稱 | 違法企業(yè)名稱或違法自然人姓名 | 違法企業(yè)組織機構代碼 | 法定代表人姓名 | 主要違法事實 | 行政處罰和種類和依據 |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| 作出處罰的機關名稱和日期 |
1 | (連州)食藥監(jiān)食罰[2016]074號 | 朱文亮(身份證號:440226********0317)涉嫌未取得《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》生產加工不合格“花生油”案 | 朱文亮 | / | 朱文亮 | 未取得《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》生產加工不合格“花生油”案 | 依據《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》四十八條的規(guī)定,處以下行政處罰: 1、沒收違法所得40.00元; 2、沒收用于違法加工生產“花生油”的“榨油機”1臺、“電炒鍋”1臺以及“脫殼機”1臺; 3、并處罰款5000.00元。罰沒款共計5040.00元。 |
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 | 連州市食品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局,2017年4月24日 |
2 | (連州)食藥監(jiān)食罰[2017]005號 | 江建宏(經營字號:連州市世邦糧油商行)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案 | 江建宏(經營字號:連州市世邦糧油商行) | 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:JY14418820011218 | 邱金全 | 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案 | 依據《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》第十條第(十)項、第五十五條第三款的規(guī)定,作出以下行政處罰:1、沒收假冒生產的“九〇三大米”9包; 2、并處違法銷售商品貨值金額540.00元等值540.00元的罰款。 |
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 | 連州市食品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局,2017年4月21日 |